江苏:加强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

文章来源:中宏网 发布时间:2024-01-02 浏览量:12
打印 【字体:

为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,规范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服务活动,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,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,江苏省制定《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《办法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。

  《办法》所称信用服务机构,是指依法设立,向社会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,从事信用评级评价、信用管理咨询、信用调查、信用培训等相关经营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。

  《办法》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相应的信用服务行业组织。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、法规和章程规定,加强行业自律管理,引导会员依法、诚信从事信用服务活动,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和指导。

  《办法》强调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师相关证书不得转让、出租、出借或者挂靠。

  《办法》明确信用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和管理,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,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,保障信用信息存储安全。

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

分享到微信 x

用微信“扫一扫”,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,
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。

信用查询 信用报告 信用修复 联系我们

联系我们

025-86333209

133-5773-8200

扫一扫 微信客服

微信公众号

在线客服